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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行为构成价格欺诈?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也是欺诈吗?

2023-05-26 16:40:17 来源:法制网

一、

什么行为构成价格欺诈?

(一)虚假标价。

即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,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,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。

(二)两套价格。

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。

(三)欺骗性标价。

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。

(四)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。

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,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“全市最低价”、“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”等文字进行宣传,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。

(五)虚假折价。

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,如以“全场五折”类似的字眼宣传,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,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。

(六)对处理品不标价。

即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。

(七)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。

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,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,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,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,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、数量,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。

(八)隐蔽价格附加条件。

即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。

(九)虚构原价。

即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,诱骗他人购买,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,虚构原价上千元,现价才几百元,价格明明没有降,却故意虚构原价,打出降价的招牌。

(十)不履行价格承诺。

即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,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。

(十一)虚构比较价格。

即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(十二)价质不符。

即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。

(十三)谎称“政府定价”。

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。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,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,标价签上的“市物价检查所监制”等字样,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,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。

就价格欺诈来说,可能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。我们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,其实也是经常被经营者价格欺诈的。说的简单一些,价格欺诈也就是在价格上面做文章,虽然从表面上看,消费者可能是占了便宜,但实际上还是经营者获利。往往就是在价格上给人一种自己获利的假象,从而进行实际消费。

二、

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都有哪些

1、虚假标价。

即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,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,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。

2、两套价格。

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。

3、欺骗性标价。

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。

4、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。

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,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“全市最低价”、“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”等文字进行宣传,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。

5、虚假折价。

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,如以“全场五折”类似的字眼宣传,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,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。

6、对处理品不标价。

即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。

7、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。

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,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,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,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,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、数量,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。

8、隐蔽价格附加条件。

即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。

9、虚构原价。

即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,诱骗他人购买,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,虚构原价上千元,现价才几百元,价格明明没有降,却故意虚构原价,打出降价的招牌。

10、不履行价格承诺。

即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,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。

11、虚构比较价格。

即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12、价质不符。

即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。

13、谎称“政府定价”。

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。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,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,标价签上的“市物价检查所监制”等字样,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,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。

就价格欺诈来说,可能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。我们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,其实也是经常被经营者价格欺诈的。说的简单一些,价格欺诈也就是在价格上面做文章,虽然从表面上看,消费者可能是占了便宜,但实际上还是经营者获利。往往就是在价格上给人一种自己获利的假象,从而进行实际消费。

三、

价格欺诈行为由谁来认定

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,或拨打举报电话12358,反馈到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后,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处理。

国家计委出台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,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:

1、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。

2、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。

3、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。

4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。

5、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。

6、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。

7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。

8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。

9、虚构原价,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,诱骗他人购买的。

10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。

11、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。

12、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。

13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。

标签: 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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